张菊花9百万存款失踪案判决中的谜团/肖佑良
核心提示:张菊花9百万存款失踪案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刑事犯罪案件。江苏高院将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认定事实荒谬,判决自然也是荒谬的。
谜团之一: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张菊花与扬中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第二,综合分析证据,可以认定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第三,扬中支行没有过错。何卫华与张菊花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何卫华使用张菊花账户上的款项与扬中支行无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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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何卫华控制了张菊花的银行卡、U盾,并知晓张菊花设置的密码,对此应由张菊花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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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
综上,扬中工行与张菊花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是张菊花自己将与存折相对应的银行卡及密码、U盾交由何卫华控制,实际是授权何卫华个人支配张菊花账户中的存款,造成存款被何卫华支取,扬中工行对此并无过错。张菊花再向扬中工行主张要求支付存款90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注:上述材料取自记者张宽明《储户张菊花与银行900万元存款合同纠纷终审落槌》一文)
即便以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准,本案也是一起刑事案件。二级法院将刑事案件当成民事案件来审理,其理由和结论经不起推敲是很正常的。
无论银行卡及密码、U盾是谁交给何卫华的,无论是谁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申请U盾的,案件性质都是一样的。即使按照法院的认定,都是张菊花自己经手的,此案仍然是一起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包括两级法院的承办人和当地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在内,许多人都存在一个错误理解——张菊花将银行卡及密码、U盾交给何卫华保管,就等同于张菊花将自己的900万元财物交给了何卫华。这种理解是将银行卡这种债权凭证与900万元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个900万元存入银行后就是银行的资金了,张菊花只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银行卡只是债权凭证。两级法院都认为何卫华实际控制了财物,是对事实和法律的严重误读。依照法院认定的事实,何卫华对于张菊花的银行卡及密码、U盾,充其量也就是代为保管的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菊花授权何卫华可以提取此款。何卫华要取得张菊花这900万元的实际控制权,必须要冒用张菊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提取存款,何卫华未经授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提取此款,其行为实质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只是本案何卫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由于所谓的代为保管关系而表现特殊,但本质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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