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花9百万存款失踪案判决中的谜团/肖佑良(2)
一审法院认为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基于错误理解的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虽不明确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没有实质差别。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级法院都出现同样的错误。将刑事案件当民事案件来判,结论荒谬并不奇怪,结论不荒谬才奇怪。
谜团之二:是存款,还是借款
事情发生在2008年,当时张菊花和郑某某是同事,在台州某担保公司工作。同年4月的一天,郑某某得到可靠消息,扬中市工商银行要拉存款1000万元,只要存上半年不动,在保证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另外按月息二分加付利息。因为信息源相当可靠,郑某某觉得此事可行,但她只有100万元,于是想到了好朋友张菊花,二人一拍即合。
据张菊花回忆,2008年6月,她和郑某某在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二楼办公区的一间办公室内,经人介绍认识了何某,何自称是“何行长”。何某带她们到营业厅的一个窗口办理开户手续,她们提交了身份证件。因为当时资料很多,出于对老牌国有银行的信任,柜员让她们怎么签,她们就怎么签,具体内容也没有细看。
张菊花说,办完开户手续后,郑某某往账户内转了100万元,她则分四次转进900万元。钱到账后,她们又被带到何某的办公室外,有人收走了她们的灵通卡,同时,还交给她们每人一份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何某签名的灵通卡保管单和承诺函。承诺函承诺“保证存款安全,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存折或保管单支取现金,如若违反以上条款,银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以上摘自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高苑《900万无存款失踪 银行被判不用赔》一文)
巨款失踪:2008年5月底,张菊花的同乡陈某及其儿子王程向张介绍说,扬中市工商银行正在想办法揽储,王程和这家银行的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很熟,如果张菊花能到该行存钱,可以获得利息以外的银行奖金。听信这些介绍之后,张菊花便在王程的陪同下,到扬中市工行柜台办理了存款手续和账号,领取了存折,并将从亲友处筹措来的900万元存入了该账号中。
张菊花回忆说,办理存款手续时,王程先陪着张到了何卫华的办公室,何卫华劝说,如果张能同意由银行将存款直接贷给其他贷款申请人,银行会收取高息,到时分给张菊花一部分。张考虑到资金安全,拒绝了何卫华的“好意”,并称,“只和银行发生关系”,别的什么都不干。
为张菊花办理存款手续的是一个名叫洪伯章的银行柜员,办理手续时,王程就站在张菊花一旁。手续办好后,银行员工以保护张菊花的资金安全为由,主动提出帮其保管银行卡,并开具了一纸盖有银行业务公章、承诺按时支付存款的保管条,张则带着存折回到家里。存折显示,张菊花的存款分四笔存入,分别是25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和张菊花一同办理存款的还有张的同乡郑云素,她也向这家银行存入了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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