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花9百万存款失踪案判决中的谜团/肖佑良(4)
一位银行业内部人士同意郑小平的分析,他认为,扬中工行此举,应是近年来银行业私自揽储并将存款私自放贷给贷款人的缩影。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银行高管说,现在一些银行囿于国家对存款准备金率、放贷规模和贷款利率的严格控制,便想出了“贷款直通车”的办法,即设法说服储户同意银行将其资金直接放贷以获取高息,“这种办法平时神不知鬼不觉,但一旦贷款人不能及时还贷,就会发生问题。”(以上摘自人民网作者肖山《储户9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疑为工行职员盗转》一文)
张菊花认为,银行职员的失误导致她丢失了900万元存款,银行理应赔偿她的经济损失。可工行扬中支行却拒绝赔付,理由是:在张菊花2008年6月2日存款前的5月7日,该行已经与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菊花存款丢失是何某个人行为造成的,跟银行没有关系。(以上摘自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高苑《900万无存款失踪 银行被判不用赔》一文)
笔者认为,何卫华的全部行为,包括出具承诺函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虽然可以证明5月7日何卫华与银行方面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何卫华并没有被停职,仍然实际履行营业部主任的职责,其行为仍然是代表扬中工行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判决中所谓表见代理是否成立的问题,自始就是个伪命题。即使加盖在承诺函上的那枚公章是何卫华私刻的,只要何卫华是实际履行营业部主任的职责,那么他出具承诺函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扬中工行理应承担责任。是否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何卫华是否实际履行营业部主任的职责。
何卫华为张菊花出具承诺函之前,扬中工行已经明知何卫华对客户出具虚假承诺函,并因虚假承诺函而要处分他。但是,扬中工行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仍然让何卫华留在营业部主任的位置履行职责,这实际是对何卫华滥用职权行为的纵容,本身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营业部主任要是滥用职权的话,月息二分高息揽储并出具承诺函,是完全有可能的,并且合乎情理,类似的事实也是发生过的。法院判决中坚称何卫华承诺张菊花的年利率40%,国有银行不可能有此业务,显然没有考虑到国有银行也有滥用职权的时候。银行向客户高息揽储,将客户资金体外循环,搞贷款直通车,规避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
至于银行在开户说明书上载明:“客户应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及存折,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这段话被法院作为判决的依据,问题是,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为保管,这是针对银行工作人员个人的,并没有说银行单位不可以代为保管。众所周知,银行对外可以开办保险箱业务,就是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和财物的。何卫华作为营业部主任,代表银行出具承诺函,为客户代为保管银行卡,在客户看来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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