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花9百万存款失踪案判决中的谜团/肖佑良(5)
何卫华的行为,对银行有利的,法院认为是职务行为,也就是单位行为;对银行不利的,就认为是个人行为。从揽储拉来存钱到出具承诺函,时间上是连续的,空间上也是在营业部工作区范围内,假如开始揽储存款是职务行为,紧接下来出具承诺函就是个人行为了,恐怕不仅张菊华不能分辨,就是两级法院的法官或者其他人也不可能分辨得出来,因此,人为割裂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孤立地看待何卫华前后行为的性质,必然自相矛盾。
谜团之四:是谁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并申领了U盾
事情发生在2008年,当时张菊花和郑某某是同事,在台州某担保公司工作。同年4月的一天,郑某某得到可靠消息,扬中市工商银行要拉存款1000万元,只要存上半年不动,在保证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另外按月息二分加付利息。因为信息源相当可靠,郑某某觉得此事可行,但她只有100万元,于是想到了好朋友张菊花,二人一拍即合。
……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张菊花经郑某某介绍,与郑某某等人一同来到扬中工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及牡丹灵通卡,密码方式为:客户自留密码。张菊花本人设置了密码,同时张菊花还开通了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并申领了U盾。张菊花对上述业务均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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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还有一个争议是张菊花在扬中工行开立账户时究竟办了哪些业务。张菊花认为自己只开立了存折,没有办理银行卡、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也未申请U盾。张菊花提出,她未在开户申请书上勾选银行卡、网上银行及U盾等业务。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经调查,张菊花当时办理业务时,并非其本人亲笔在“客户填写”栏对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选,而是由扬中工行工作人员代为打“√”,最后由张菊花本人在开户申请书签字确认。因此,在开户申请书银行打印内容完整,打印有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业务的情况下,张菊花在开户申请书“客户确认”栏签名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授权扬中工行代其“√”选所办理的业务,能够证明张菊花当日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及领取了U盾。(以上摘自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高苑《900万无存款失踪 银行被判不用赔》一文)
张菊花是从同事郑某某处获得扬中工行高息揽储信息的。由于高息揽储要求存上半年不动才能获得高息,张菊花存款期限就是半年,可见其存款目的正是为了获得高息。这意味着张菊花完全没有理由和必要申请开通这笔存款的网上银行及U盾业务。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业务,这种做只会给这笔存款带来风险,对于存款的安全没有任何好处。相反,已经查明的事实,这笔存款是被何卫华通过网上银行对外转账私自提取的。这个事实充分证明,何卫华等人具有开通张菊花存款账户网上银行对外转账业务及U盾业务的动机和目的,而且实施了相应的转账行为并提取了张菊华的存款。开户时很少有人会认真看开户说明书上的记载,都是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签名就是。可是,本案判决无视这个现实,推定是张菊花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及U盾业务,背离了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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