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的效力认定原则/俞秋玮(2)
第三,注重商人职业性特点。商人是职业的理性经济人,当然应推定其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注意义务和交易能力。估值调整协定的投融资双方一般均会通过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和评估策划,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以及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全面判断。作为职业商人,谙熟各种投资领域规则,完全能够精密计算利润和有效地控制风险,对风险投资后果有相当的预见能力。因此,尊重商人的职业性特征,尽量减少事后的非专业的判断,才能对投融资双方利益作出平等保护。
第四,维护诚信经营的必要。估值调整协定是风险投资领域发展起来的创新工具,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诚信原则是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准则,故而这一高风险高利润机制更为强调投融资双方对诚信原则的恪守。如当下市场交易缺失诚信现象比比皆是,投资方无法全面了解融资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影响了其对企业的准确估值,所设立的业绩目标也不会真正发挥激励效应,需要依法维护补偿约定效力。因此,维护守信者合法利益,抑制失信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损人利己行为,应作为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理念之一。
二、效力认定应契合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这是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极大发挥,经济领域的创新性产业或机制也将进一步发展。正在如火如荼建设中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即肩负着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的重大使命,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由基础性作用加重到决定性作用。
在这样深化改革发展大背景下,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引入国内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由于该机制通过估值调整权利义务的设置,帮助投资方控制和锁定投资风险,解决融资公司资金短缺的融资难题,并能有效地约束和激励融资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故而成为股权投资过程中最具效率的制度安排,是创新的市场化资源配置手段之一。随着新兴市场的兴起,估值调整协定将在中小型、成长型企业投融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该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规律的机制创新,司法应持宽容扶持的态度。由于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强制力在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规制的同时,也会对创新机制产生重要影响,而这种影响可以渗透、细化到创新机制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当前处于转型与创新的新形势下,司法应当鼓励、扶持这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交易架构,审慎考量各种因素,协调处理好创新机制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关系,防止因规制秩序而遏制创新,最大限度保护估值调整协定参与方的合理预期,避免不当裁判对新型市场及行业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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