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效力的探讨/赵铭(5)
(3)授权法说。此说主张,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直接赋予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以法律效力。
3、 集体合意说
集体合意说认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在企业与劳动者集体(如工会)达成合意的条件下才对各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具体条款的制定、变更须征得劳动者集体的合意才能使制定、变更后的条款行之有效。[4]集体合意说是合同说与法规范说的折中学说。集体合同说的特殊之处在于其综合劳动者的集体力量来与企业达成内部劳动规则上的合意,最大限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劳动者针对已拟定的内部劳动规则中一些劣势条款的抗衡实力。
4、根据两分说
根据两分说将内部劳动规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劳动者劳动条件的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一些必备劳动条件条款。二是关于劳动者在企业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的部分。这两部分的生效条件不同,针对规范劳动条件的有关规定则须经劳动者的同意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而规范劳动者职务行为的有关规定经企业制定后告知劳动者就可产生约束力。
(二)我国现行法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性质的界定
依我国《宪法》、《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对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大多采用的是法规范说中的授权法说。这与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产业经营管理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企业拥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定权,企业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有法规范的特性,合法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一经制定实施即可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拘束力。在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后,根据《劳动法》的第4条和《劳动合同法》的第4条第2款的规定,有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依据较为接近根据二分说的观点。[5]但又有学者认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较为接近集体合意说,他们主张此说更适应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应当今大部分企业内部劳资谈判、集体协商的时代趋势。
通观中国国情,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经济地位和实力对比悬殊,为了避免劳动者在某些情形下接受较为苛刻的条件,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我认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性质接近集体合意说,这样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顺应时代趋势、与时俱进。
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
(一)企业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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