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效力的探讨/赵铭(7)
3、可操作性原则
每个制度、规则、政策的制定都应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否则会使之在实践中难以运行而被束之高阁,从而无法实现制定者制定这些制度、规则、政策来保护相关权益的目的,内部劳动规则也应具有此性质。内部劳动规则要具有可操作性,则须规则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对违反内部劳动规则或未达到内部劳动规则规定的要求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要准确确定制度中某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关于劳动者的义务性规定要求不宜过高,避免劳动者难以实现而产生相反的作用。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应全面,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有效要件
内部劳动规则关于劳动条件部分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主体应合法;二是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应合法、合理;三是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程序应合乎法律的规定。[6]关于主体要件,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主体要适格,拥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定资格的主体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授权其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单位行政机构。关于内容要件,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其不得与相关的劳动法律相抵触,特别是关于劳动条件部分的制定,如果企业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法律相冲突,其内容自始无法律拘束力。同时为了维持企业内部和谐的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还须保证其具有明确性与合理性。关于程序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制定有关劳动条件部分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与职代会或者全体劳动者共同讨论,提出相关的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须有劳动职工的参与、企业公示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等环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等相关劳动法律之规定,可见内部劳动规则中关于劳动者行为规范部分的有效要件大体与上述劳动条件部分相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其在制定程序上要外加告知企业的劳动者。
(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对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和企业都要受内部劳动规则的约束。[7]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劳资双方发生劳动关系时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者和企业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之一。
第二,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和企业都有遵守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义务和约定义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好比是企业内部的“法”,企业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应依内部劳动规则办事,履行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的义务,如果劳资任何一方出现违反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或不作为的行为,则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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