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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效力的探讨/赵铭(9)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企业主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处于平等地位,但在实践中,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经济地位和实力对比悬殊,劳动者在某些情形下不得不接受较为苛刻的条件。为了实现劳动合同实质上的平等,我国劳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劳动者与企业主之间的私法自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与《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五个原则: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出现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用欺诈或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企业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或排除对方合法权利、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不能作为就执行劳动规则发生纠纷时的处理依据。因此,我国劳动合同在订立时应合乎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应遵循相应的原则、目的,以保证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性,当执行劳动规则发生纠纷时能及时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与集体合同的冲突及解决
我国的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或工会组织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当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与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和《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合乎法律规定的内部劳动规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但是如果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集体合同优先于内部劳动规则的适用。
与此同时,针对集体合同实施范围过窄、缺少对行业或产业集体合同的规定等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应制定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完善、健全我国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填补法律漏洞。另外,集体合同的订立应该合乎法律规定才可使其产生效力,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依据。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应合法,即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工会或工会组织。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也应合法。只有当订立的集体合同合法、合理有效时才可谈得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对劳动合同起到补充和修正的作用、从而改善劳资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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