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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王永刚
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增多态势,新刑诉法确立的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贯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新刑诉法仅作出了框架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因此结合司法实践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对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帮教实施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定,显得迫切重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程序;监督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递增,并呈现出人员结构低龄化、作案过程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重复犯罪高发化等特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和教育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重点回应了这一问题,增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其中设立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如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帮教、监督制约的具体内容等,需要进一步细化。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新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根据此条规定,笔者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条件按要素归纳如下:
第一,主体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同时,笔者认为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已年满十八岁,但是其作出具体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目的。
第二,罪名条件,犯罪主体所犯罪名为刑法第四至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大类罪名正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范围限定为这三类罪名,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第三,罪责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笔者认为,此处的“刑罚”解释为宣告刑更为合适。
第四,外部条件,除了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外,笔者认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应满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性要求的必要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悔过情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过,这是通常情况下决定应否给其机会促其自新的主观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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