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王永刚(2)
二是社会调查情况。社会调查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情况的调查。尽管新刑诉法规定了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可以”行为。
三是考察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考察帮教措施的落实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后,如何解决其复学、就业、考察安置场所等具体帮教措施落实的问题,即解决在哪里考察、如何考察、谁来考察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公正公平正义的程序可以起到防止权力滥用和误用、防止放纵犯罪的作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明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有助于检察机关用好这项权力,而且还可以有效预防滥用此项权力。
(一)审查报告程序
1、承办人审查。即承办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审查,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方赔礼道歉,是否对被害方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做出赔偿或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是否谅解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
2、品行调查。即对拟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由承办人对其平时表现、有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3、集体讨论。即对案件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案件承办人、办案部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4、检委会决定。即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附条件不起诉通告。即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条件、期限、后果等,通告给犯罪嫌疑人、被害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方所在单位,并监督签订考察帮教协议。
(二)考察、监督、评价程序
1、考察帮教。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与社区矫正制度相结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组)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帮教考察体系,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由考察帮教单位(人)落实考察帮教协议,监督犯罪嫌疑人兑现对所附条件的承诺,承办人定期回访考察。
2、听取意见。即考察期满,由承办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方、考察监督人的意见,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帮教单位打分等形式,汇总情况综合评价,向检委会汇报最终处理意见。
3、上报审批。即对最终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按照内部审批报备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三)最终法律处理程序
根据评价结果,对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愿意回归社会,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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