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王永刚(3)
(四)司法救济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方,公安机关、被害方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方认为附条件执行有错误的,亦可要求检察机关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检察机关接到复议和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复核,如果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或由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自行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
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是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防止帮教考察工作流于形式,使其落到实处是最重要的。
1、细化考察形式。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然而,作为一种考察性的观护措施,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所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如何有效动员社会力量、运用专业方法参与到考察帮教工作中,是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基层组织(包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帮教组织要形成有机结合的帮教模式,互相配合,互相沟通,认真落实。由社区或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牵头,吸纳一些品德高尚、素质较高的人员如教师、干部、大学生等担任志愿者,建立帮教组织。检察机关根据被帮教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帮教人员以及帮教小组负责人,然后同帮教小组负责人、帮教对象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帮教协议》,明确三方责任。
2、考察期限。笔者建议,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应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在考验期满后于审查起诉期限内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送起诉,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考察内容。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遵守校纪校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当数额的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3)根据案件性质向国库或指定的人民团体、社区支付一定金额;(4)接受教育或咨询性项目;(5)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公益劳动;(6)完成考察小组安排的戒瘾治疗、心里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干预措施;(7)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行为的必要命令。
四、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
美国学者弗兰茨•纽曼说过:“哪里有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哪里便无法律制度可言。”可见,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一项制度实现价值目标、发挥最大功效的重要保障。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一,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和救济途径,以滥用防止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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