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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王永刚(4)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由承办案件的公诉部门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及案件审结报告逐案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并由后者指定专人逐案审核。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误,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检察院纠正。
(二)外部监督制约
1、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在我国,公安机关负责大部分案件的侦查,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原检察机关复议,复议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的监督制约。对于有直接被害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不服,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如果意见不被采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3、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力量的制约。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使社会和群众对不起诉的决定进行监督制约。譬如人民监督员可以在参加检察机关执法检查活动时对有疑问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向检委会或检察长提交意见,促使检察机关实现有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检察系统之外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章其彦:《附条件不起诉研究》,载《2007年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学年会论文集》。
[2] 叶肖华:《比较法视域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3] 马贵祥:《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4] 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5] 左为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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