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合作,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可行性分析/邓钧元
【摘要】民事执行是指实现确定民事权利的各种合法而又可能的救济方式。其中既包括占主导地位的公力救济,也包括处于法律边缘的私力救济。当今中国,公力救济在获取信息途径、自身工作方式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执行难的困境。从中国法制史、外国立法例和现实状况分析,在公力救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允许私力救济在民事执行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进一步促进两者的合作,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私力救济进行规制,也许正是一种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可行性方案。
【关键字】民事执行 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
【引言】中国法律界流行这样一句话:法院有三难,行政诉讼立案难,刑事诉讼辩护难,民事诉讼执行难。在学习民诉法案例的过程中,执行程序一直是我所关注的焦点,因为它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最终实现。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人们可能就会对法律效力失去信心,更谈不上在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所以,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国家的立法应该选择一个全新的角度去破解——引入“私力救济”,进而寻找一种机制,使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通力合作,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
【正文】
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海南省某法院近三年的统计数据发现,民事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不足50%.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不足40%,执行结案率和实际执行到位率都偏低,甚至呈现下降的趋势。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占相对大的比例。一叶知秋,可知民事执行的形势确实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l、执行力量和积极性不足,然而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目前,法院执行局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本身公力救济就缺乏积极性,司法资源分配有如此不足,难怪案件大量积压,当事人迟迟得不到救济。
2、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法院的执行案件都比较多,许多法院不注重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其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
3、执行手段软弱。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敢适用执行程序,造成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
4、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当前,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无法执行是民事执行中的常态现象。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使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而使案件不能及时执行完结,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5、社会监管不力,不规范,不透明,假账多,个人收入不公开等。我国未建立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导致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降低其社会信誉度难,法院也无法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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