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司法拍卖”模式利弊谈/许磊(2)
3.服务措施缺失。在拍卖领域,淘宝提供的网络竞拍,只是传统拍卖中的一个技术环节,而不能提供有效的拍卖技术支持与服务。如:公告的问题。淘宝在拍卖前没有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在自身网络上发布的公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有违拍卖法;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淘宝模式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看似详细,实则难以体现有效监管和公平,而在现场拍卖中则可以轻易体现;拍卖策划的问题。传统拍卖可以针对不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拍卖策划,如一些冷门的、有瑕疵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可以利用客户网络资源,策划拍卖活动,主动去寻找潜在的竞买人,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竞买人的关注。一句话,淘宝拍卖不提供任何线下的服务,它实际上把拍卖服务所需要的人力成本转嫁给了法院,而由此导致法院预算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资源。
综上,网络司法拍卖优势虽明显,但从长期来看,它并不会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因为,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是一些产权清晰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对于文物等拍卖操作程序复杂且价值巨大的一些拍卖标的物,只能延续传统司法拍卖的方式。我们不能片面强调网络拍卖的优势和拍卖工作创新的重要性,而忽略传统拍卖的优点,最佳的办法是将传统拍卖与网络技术相融合,使司法拍卖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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