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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于朝(10)
  反观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就不同了,它本身属于诉讼活动,研究司法会计所需的法律思维模式会给会计学者、专家们带来一些困惑(他们需要转变一些经过长期训练形成的会计、审计思维模式),例如一些会计学者认为研究司法会计理论“得不偿失”,这使得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在会计学者、专家中难以“热”起来。但笔者认为,会计学者、专家搞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我国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体系建立后,实务理论研究需要更多的具有扎实会计(审计)专业功底的学者和专家介入。一方面,中国有那么多的会计学者、专家为了寻找课题而犯愁,另一方面,司法会计理论领域却闲置了大量课题没有人来做,这是中国会计学界研究资源的一大浪费,也中国司法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一大缺憾。
  (二)“法务会计研究热”的非学术成因
  笔者认为,学术界的某些不正常氛围蹴就了“法务会计”作品的“繁荣”。其中,基于压力、机会与合理化[ 这是舞弊审计理论揭示的舞弊原因三要素。]所形成的“法务会计”作品呈现出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作者仅发表文章不做研究[ “法务会计”书籍中有这样的表述:占总数的83.34%的法务会计作者“只是‘蜻蜓点水般’的发表了1篇有关法务会计的文章就与法务会计告别了”。];另一个特点是将大量的应当由相关专业讨论的问题均纳入“法务会计”作品,例如目前出版的“法务会计”书籍基本上分为四种版本:一是,完全的会计学理论,只是在书名和序言中出现“法务会计”字样;二是,法务会计概念+舞弊审计理论;三是,国外舞弊审计理论+国内统计学理论和司法会计理论;四是,除了“法务会计”的概念、概述外,其余内容则是国内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的翻版。也有很多讨论经济管理、经济法、证据法方面的作品被冠以“法务会计视角”、“法务会计专用”等词语,便成为“法务会计”作品。
  “法务会计热”还与虚假广告、明星推销有关联。早期的“法务会计”作品中使用了一些非常吸引人们眼球的广告性用语,例如:“21世纪的会计——法务会计”、“国际法务会计的供给”、“财务舞弊的克星——法务会计”等等。同时,也有明星学者自身并不深入研究所谓“法务会计”,但却发表了一些宣扬“法务会计”的文章,这使得“法务会计”很快被追捧为“会计学的新学科或新专业”。更有甚者,有的学者为了推行“以法务会计取代司法会计”,不惜污秽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而制造出一些噱头,例如某“法务会计”教科书中,把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描述为“观念陈旧、封闭,未能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务会计新观念接轨,视野不够开阔,不便于法务会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际化发展”[ 令人不解的是:这本“法务会计”书籍中一边大肆贬低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另一边却大量抄袭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这不仅违背了学术事实,也蒙蔽一些不了解情况的关注者。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存在着与现行Forensic Accounting教科书完全相同的司法会计观念,这些观念也许在英美法系国家尚能够行得通,但对于中国而言已经成为陈旧的、封闭(于审计理论)的历史旧念,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通行的法务会计新观念”;中国已经构建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其理论“视野”显然会比还没有构建起学科理论体系的“法务会计”更开阔。值得一说的是,原版抄袭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也许“便于法务会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但如果在中国恢复这些历史旧念,不仅会导致中国司法会计观念的倒退,还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更多的错案[ 由于诉讼制度的差异,司法会计的这些旧理念在采用完全对抗式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并不一定会导致错案,但在采用非完全对抗式诉讼的中国已经产生了大量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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