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于朝(11)
为了说明“法务会计热”的外因,这里再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研究成果与研究环境作一比较。我国司法会计系统理论研究初期只有几十人参与且没有一家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但仅用了十年左右时间便构建起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的雏形。再看“法务会计”,不仅有数百人参与且还有数所大学成立了专门研究机构,可十多年过去了,所谓的学科理论仍然在学者们的想象中。如果比较一下两者的学术环境则不难发现: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初期的功利思潮远没有现在这么严重,也几乎没有重复发表“理论”的机会。这是否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学术环境的恶化是形成“法务会计热”的重要外因。
上述事实不仅解释了“法务会计热”的原因,也说明了“法务会计热”只是一种虚热。
(三)“法务会计专业热”的成因——扩招、“研究热”
“法务会计”一词在学术界刚出现几年,便有大学设置了“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下同)。虽然我国教育部多次不批准大学申报的所谓“法务会计转业(方向)”[ 教育部从2004年到2012年已经多次不批准大学要求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申请和重新申请,但同时却批准了“司法会计”本科方向。作者十分欣赏和理解教育部的做法。大学实务类的本科专业的设置,起码应当具备专业科学理论和专业社会职业,司法会计专业已经同时具备了这两个基本条件,而所谓“法务会计专业”却一个条件都不具备。],但一些大学开设“法务会计”的热情却似乎有增无减(有大学甚至锲而不舍地反复地向教育部提交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申请),这又是为什么呢?
首先是大学扩招的需要。大学扩招本身与设置缺乏学科理论和社会职业的“法务会计专业”本无关联,但开设“新专业”的确有利于大学扩招。这个“专业”能够培养“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的招生广告,对学生和家长会有足够的吸引力。
其次是与“法务会计研究热”有关。两者相辅相成:“法务会计研究热”让学者们至今仍然解释不清其含义的“法务会计”[ 受本文篇幅所限,作者不在此一一分析各种缺乏逻辑性和实践依据的“法务会计”定义。]变成了时髦的“专业名词”——这成为大学盲目地设置所谓“法务会计专业”的由来;设置大学专业又可以促进了这股“研究热”,例如: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中,与开设这一专业相关的文章就占了20%多。
(四)“法务会计热”的得失
笔者对“法务会计热”作上述负面评价,并非是要全盘否定“法务会计热”的成效。在笔者看来,“法务会计热”带来的好处包括:一是,大量翻译了国外法庭会计理论研究资料,这方便了司法会计学者对国外同行研究情况的了解,进而证实了我国在这一学科理论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二是,以“法务会计”名义大量介绍国外法庭会计的理论与实践情况,为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三是,所引发的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的争论,让更多的会计学者、专家了解了中国司法会计专业,这可能为未来中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四是,部分学者和大学在这股“热潮”中实实在在的得到了很多“实惠”,这些实惠形成了“法务会计热”的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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