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于朝(13)
第三,“法务会计”采用复制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的做法,对中国司法实践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这是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最为担心的一点。
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初期与“法务会计”近似的情况是:研究者们都是按照“在诉讼中进行的舞弊审计活动”来理解司法会计,这不仅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走了弯路,也导致中国司法会计实践跟着走了弯路——引发了包括死刑在内的一些错案。这种情形后来随着我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的建立和推广得到了一些纠正,但执业理念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些历史上的错误理念至今仍然在对司法实践有着不利影响(比如某注册会计师协会刚刚编制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化资料,仍然采用了舞弊审计理念)。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仍以舞弊审计理论为主,因而以“法务会计”名义引进并进行传播,其结果很容易导致司法会计领域的历史旧念的死灰复燃,未来会对我国司法会计实践造成不利影响。
五、关于“法务会计”研究困境的研究
在“法务会计”研究群体中,有少数学者在试图构建起“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但总是不得要领,结症在哪里?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困境
理论研究经常采用的方法包括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从学术研究规律看,前者通常适用于构建学科理论体系,后者则适用于研究系统化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理论是否存在的缺陷,或者用于发现新的理论,进而扩展学科理论体系。根据笔者的观察,会计学理论的研究史就遵循了这样的一条规律,中国学者也是遵循了这一规律创立和发展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
基于上述认识,剖析“法务会计”研究方法,也许会发现其研究困境的学术结症。
一是,无法采用规范研究来构建所谓的“法务会计学科理论”。“法务会计”研究者将应由管理学研究的舞弊审计与应由法学研究的司法会计同列为其学科研究对象,并试图通过拼凑舞弊审计和司法会计理论来创立所谓“法务会计学科理论”。然而,规范研究是一个系统的理论研究过程,舞弊审计和司法会计在社会属性、主体、对象、操作环境、操作手段、操作程序以及操作结果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两者在基本理论和操作理论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可兼容之处,因而采用规范研究不能解决将舞弊审计理论和司法会计理论合二为一的问题,如果偏向任何一方,则要么是舞弊审计理论,要么是司法会计理论,“法务会计理论”也就没有生存空间了。
二是,采用实证研究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实证研究通常需要在系统理论指导下才能取得科学的成果,而目前的“法务会计”研究显然不具备实证研究的这一条件——无论中外均无系统的所谓“法务会计”理论。理论研究的历史已经证明,缺乏系统理论指导的实证研究很难形成科学成果——前述“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的错误命题及其所形成的错误结论,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务会计”实证研究中的困境,在中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研究的历史上也出现过。例如:中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形成前,也曾有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理论探索,虽然也发表了出版物,但最终都是昙花一现,不仅在学科理论方面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所形成的错误观念对司法实践也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有些危害至今还在清理中——这个教训对“法务会计”研究者来说也许能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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