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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于朝(14)
  (二)“拿来主义”很难解决“法务会计”的研究困境
  “拿来主义”是大量“法务会计”作品的特点。例如:很多研究者直接把会计理论中的概念、目标、要素、假定、原则等照搬于“法务会计理论”中,将会计学理论变为了所谓“法务会计理论”。又如:有研究者还没有搞清什么是假定的情况下,便从刑事侦查学中搬来了“犯罪必留痕迹”作为“法务会计”的假定理论之,而刑事侦查学原理中的“犯罪必留痕迹”早已经被证明是真理,其假定内容是“痕迹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司法会计学中的“资料充足和资料可验证假定”就是据此原理提出的)。此类“拿来主义”的例子在“法务会计”作品中往往可以信手拈来,但其结果往往是导致研究结果出现偏差或错误。
   六、结束语
  “法务会计研究热”并没有导致会计学的新学科诞生,会计界、教育界的最高管理机构也并没有将“法务会计”视为专业发展方向。通过本文论述则可以说明独立的“法务会计”学科理论或专业并不存在,试图引进国外法庭会计理论以取代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的做法是不科学的,抛开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单独构建中国的“法务会计”学科或专业也不现实。据此,笔者在本文结束时试着提出几点建议,供学界参考。
  笔者想建议大学和大学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停止以所谓“法务会计”的名义开设大学专业,有条件的大学可以分别设置舞弊审计专业或司法会计专业,这两个专业都是我国亟待发展的专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 例如:目前注册会计师进行舞弊审计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很多都类似于报表审计报告,导致委托方无法根据报告内容来处理相关事项。又如:我国司法会计师职业的社会化发展尚在酝酿中,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大量需要熟悉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人才。同时,近五年来,我国每年都有检察机关因为报名者不足而浪费掉招录司法会计师的指标。]。
  笔者想建议对Forensic Accounting感兴趣的研究者:继续深入研究国外法庭会计理论,以便为我国经济主体到英美法系国家打国际经济官司提供理论指导和具体方法。
  笔者想建议对治理财会舞弊感兴趣的研究者:无须继续使用名不副实的“法务会计”一词,而直接使用“舞弊审计”这一我国传统审计项目用词,相信通过学者们的深入探究,一定能找出更多更好地治理财会舞弊的良策,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提供专业保障。
  当然,笔者更想建议有志于做学问的“法务会计”研究者能够继续研究司法会计理论,不仅可以人尽其才且可能会很快取得一些学术成就,也可以为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国际影响力作出贡献。提出这一建议的依据包括:一则,习惯于采用实证研究的会计学者,可以对司法会计学科理论进行深入具体的论证,以校正、丰富和发展我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二则,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研究成果相对于司法实践的需求而言缺口十分巨大,大量的实务理论课题有待于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专业基本功的学者们去突破;第三,具有良好外语技能的会计、审计学者还可以通过翻译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以推进司法会计专业的国际交流。当然,会计学者、专家可能需要花一点时间研习司法会计基本理论,进而形成研究司法会计理论所需的法律思维模式和诉讼证据方面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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