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于朝(3)
  既然Forensic Accounting与司法会计属于同义词,那么英美法系国家为什么不采用Judicial Accounting (司法会计),而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庭会计)表述司法会计活动?笔者认为这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所决定的。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诉讼中需要法庭科学专家作证时,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事先确定具有司法作证资格的专家(如司法鉴定人),而是由当事人(包括检方)自由选择专家证人,这导致专家证人必须到庭接受对其专家资格及其所作证言的质询,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看,法庭科学专家证人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提供证据”,其作证活动被视为“是为法庭服务的”,因而基于诉讼需要而产生的以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为背景的提供证据和作证的活动,就被称之为Forensic Accounting(法庭会计)。
   二、关于中外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的概况
  很多“法务会计”作品在介绍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情况时,纷纷赞扬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实务、教育多么发达和成熟,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一)中外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情况
  笔者所能够接触到的资料显示:中外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对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系统理论的研究。中国司法会计系统理论研究伊始,很快形成了两条研究路线:一条研究路线是以构建独立的学科理论为目标,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后,逐步构建起由基本理论和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师业务三门分支实务理论构成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另一条研究路线则是采用舞弊审计理念(Fraud auditing,舞弊调查、舞弊检查,下同)来总结、归纳司法实践的作法。中国学者这两种路线都实践了,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仅采用了后一种研究路线。中外学者采用后一种研究路线的做法影响了学科理论的研究进展。例如:英美法系国家Forensic Accounting的基本理论至今仍然采用舞弊审计理论,所形成的著作、教科书也一直未能突破舞弊审计学科理论的结构[ 这种情形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国家的舞弊审计教科书和法庭会计教科书便可一目了然:舞弊审计教科书的体例为:舞弊概念、舞弊原理与预防、舞弊审计操作、法庭会计;法庭会计教科书的体例则是:法庭会计概念、舞弊概念、舞弊原理与预防、舞弊审计操作、法庭会计。]。这可能与研究者将司法会计(法庭会计)视为诉讼中的舞弊审计活动的理念有关[ 一些“法务会计”研究者受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教科书的影响,虽然使用“法务会计”来发表作品,但却是按照舞弊审计来理解Forensic Accounting,例如讨论“法务会计”与审计关系的作品中,仅涉及其与报表审计的区分,至今尚无人论证“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本质差异。],但采用这种理念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研究未能取得系统的成果,从学科理论角度讲其已迟于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进度[ 笔者在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的主旨发言中提出了三个比较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研究水平的指标:第一,是否构建起该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进而使该学科能够独立;第二,已经构建的理论体系能否支持编制成套的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第三,已经构建的理论能否支持大学开设系列的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中国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已经能够实现了这三个指标,而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 Accountants理论研究成果尚不能满足这三个指标。]。又如:中国大部分学者也采用过后一种研究路线,最终为了获得学科理论的突破,纷纷放弃研究司法会计学科理论。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