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于朝(4)
(二)中外司法会计实务发展情况
司法会计活动是基于调查、证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诉讼需要产生的,这决定了中外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活动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基于法制国家中的自由心证是诉讼中最终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途径,因而各国的具体案件中是否会出现司法会计活动,与具体案件诉讼主体对证据、事实的把握有关。从这个角度讲,司法会计活动的普及程度问题,很难在法制国家之间作出比较。由此,学术界在衡量中外司法会计活动发展水平时,较为注重的是司法会计师(Forensic Accountants,法庭会计师,下同)职业发展及实际执业的状态。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会计师职业的出现时间大致相同,目前的实际执业范围都包括了诉讼业务和诉外业务,执业任务也都会涉及到诉外调查、诉讼调查和出庭作证。从执业机构看,中国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专门的司法会计中介机构,并以司法会计业务为主,以舞弊审计等诉外业务为辅,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会计师通常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内设的“舞弊审计与法庭会计”部门执业,且多以舞弊审计等诉外业务为主,以法庭会计业务为辅;从行业管理情况看,中国目前尚未成立社会性的司法会计师行业组织,美国等国家已经成立了行业组织[ 目前中国司法会计师的行业管理情况: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师由检察技术部门管理,一些地方司法鉴定行业组织中设置了司法会计鉴定人管理部门。]。总之,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中外司法会计师(法庭会计师)出现时间接近、执业范围雷同,但在执业状况和行业管理方面各有千秋。
(三)中外司法会计教育情况
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中国司法会计教育起步较早,大学法学专业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开设了选修课[ 课程名称为《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另外,早在40年代初,朝阳大学受当时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委托,连续开办了三届司法会计专修科,但当时“司法会计”可能并不具有诉讼含义。见薛君度等主编:《朝阳大学》,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93页。],90年代初就招收了专门研究司法会计的硕士生,本世纪初则开办了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方向)。同时,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培训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已经举办了数十期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师岗前培训,各地还开展了司法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培训。英美法系国家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出现法庭会计课程,除少数大学开设的法庭会计课程外[ 一些文章在介绍美国法庭会计教育情况时,往往把舞弊审计课程、法庭会计课程都算做“法务会计”课程,这显得美国很多大学都有这门课程。],尚未开办本科专业教育,研究生阶段教育也晚于中国。从专业课程设置看,中国司法会计专业教育目前开设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师业务四门本专业课程,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只开设一门法庭会计课程[ 例如:美国西佛基尼亚大学研究制定的“舞弊与法庭会计的教育与培训计划”,其内容仍然以舞弊审计课程为主。见:美国西佛基尼亚大学2007年著:《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Fraud and Forensic accounting》,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其他课程则为相关专业课程,如审计课程、评估课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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