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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于朝(5)
  从上述实际发展状况看,英美法系国家Forensic Accountants理论研究、实务、教育等仍然在起步发展阶段,并不比中国司法会计专业发达或成熟。
   三、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命题的研究
  学术界无论将Forensic Accountants直译为法庭会计还是意译为司法会计,都不会引发Forensic Accountants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的争论,但将其翻译为“法务会计”后却引发了一系列无谓的争议。其中:“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命题,一直被作为“法务会计”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并在“法务会计”研究者内部形成了三种看法:一是,“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二是,“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种不同事物”;三是,“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一回事”。
  (一)关于“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论证
  所谓“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看法,主要是受到一些“法务会计”作品误导的所至。
  首先,这一看法与个别学者早期发表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见图示—1)文章有关。这类文章在表述“理论结构”时并没有直接介绍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的理论结构,而是将Forensic Accounting专业教育课程体系列以“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名义进行介绍。如果对这一所谓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稍作分析,就不难发现其包括了会计核算、经济估价课程和司法会计课程。如果排除会计、估价等其他课程,所谓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也就只剩下司法会计课程了。

“法务会计”理论结构一 “法务会计”结构二 课程属性
保险赔偿理算会计 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 会计课程
企业税务会计 税收理算会计 会计课程   
基金会计 社会福利保障会计 会计课程
债权、债务理算会计 会计课程
社会公正会计 会计课程
海损事故理算会计 海损理算会计  经济估价课程
物价会计 物价利得会计 经济估价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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