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于朝(8)
综上,所谓“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种不同事物”的观点,有些是逻辑运用错误的结果,有些则可能与提出者不熟悉国内外司法会计(法庭会计)实际情况有关。
(三)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一回事”的论证
前两个观点提出后,有“法务会计”研究者提出了Forensic Accounting就是指司法会计的观点。最先论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真研究了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不仅得出了我国司法会计理论已成体系(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尚无理论体系)的结论,也从两者的概念、社会活动本质等方面论证了两者“是不同法系国家对同一事物本质的不同称谓”[ 金彧昉:《论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及在诉讼支持中的运用》,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之后,又有很多“法务会计”研究者认同或论证了这一观点。事实上,无论是从概念、活动内容、司法会计师实际执业范围看,Forensic Accounting与司法会计都不存在本质差异,两者都是指同一事物,只是由于各国诉讼制度的差异,会导致司法操作程序方面的差异——法庭科学的各个专业(如法医、物证、司法会计等)都存在类似的情形,但这类差异并不表明中外存在着性质不同的法庭科学。
(四)“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争论中的不正常现象
所谓“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的命题争论是一种无谓的学术资源的浪费——这就好比到法医学界去讨论“法务医学与司法医学的关系”(这样的命题在法医学界肯定是笑话)。正确的命题可以是“中外司法会计异同”或“法庭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异同”等,进而通过研究不同国家的司法会计差异,寻找可以相互借鉴东西。
另外,少数学者围绕这一争论捏造出一些歪曲事实的说法,对这一无谓的争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里举出几个例子:
例一:在描述中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来源问题时,包括教科书在内的一些“法务会计”作品中,把中国原创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记述为“来自于前苏联”,并被用于证明来自于美国的“法务会计”理论比源自于前苏联的司法会计理论更“先进”。学术事实是: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一词的渊源可能与前苏联有关,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则完全是由中国人原创的——查证这一学术事实并不难——前苏联及中国的司法会计理论书籍在图书馆中都可以查到。
例二:在评价前述争论的目的时,有会计学者既没有确认“法务会计研究者”内部存在不同观点的事实,也没有阐述出现这一命题的学术原因,而是将这一争论描述为“司法界学者”与“法务会计研究者”“抢占山头”或“主权之争”,且胜者“就能为其学术生涯带来名誉上或物质上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类评价具有挑拨是非的嫌疑。首先,这类争论主要发生在“法务会计研究者”内部且观点不一,并非是“司法界学者”与“法务会计研究者”之间“抢占山头”或“主权之争”。其次,“司法界学者”不是“吃学术饭”的,他们更寄希望于能够从学术界直接获取研究成果用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因而并不情愿拿出业余时间和精力来从事的学术研究,且也不可能通过这种无谓的争议来“为其学术生涯带来名誉上或物质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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