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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于朝(9)
  事实上,“法务会计”研究者大多已经明了事理,至于部分学者为什么仍然坚持一些错误观念,可能与“法务会计热”的背景、起因有关[ 例如:有学者发现上述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种不同事物”说法确实站不住脚,便撰文提出将“法务会计”直译为英文“Legal Accounting”,“以消除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务会计’的重大误解”。这种不惜创立英文名词“Legal Accounting(法律会计或法制会计)”以维护“法务会计”存在的做法,反映出一些研究者的执著。]。
   四、关于“法务会计热”的研究
  笔者观察,被一些学者津津乐道的所谓“法务会计热”有两个突出标志:一是,在短时间内发表“法务会计”作品的人数陡增,其中文章总量短时间内超出了中国数十年发表的司法会计论文数量,这便形成了所谓“法务会计研究热”;二是,在短时间内一些大学纷纷开设所谓“法务会计”专业方向,这形成了“法务会计专业热”。这种“法务会计热”的现象合理吗?有人答道:“存在就是合理”。笔者不赞同这种哲学观念,认为存在必有其因,但未必合理。
  我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研究一直是在一个以会计(含审计)学者、专家为主的较小的研究群中进行的[ “法务会计”作品中有这样的说法:司法会计是由法律学者为主进行研究,而“法务会计”是由会计学者为主进行研究,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发表司法会计书籍的学者、专家中无一例外的具有财务、会计背景。]。相比之下,“法务会计”一词出现后,短时间内便形成了以会计学者和专家为主的数百人研究群。大量的会计学者、专家为何不愿意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而对“法务会计”情有独钟,这里有着学术的和非学术的原因。
  (一)“法务会计研究热”的学术成因
  以“法务会计”名义转述的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其主要内容是舞弊审计,这使得人们会以舞弊审计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性质和内容[ 大量的“法务会计”作品反映出学者们按照“舞弊审计”概念运用“法务会计”这一名词,例如将财会舞弊视为“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或者将发现、治理财会舞弊作为“法务会计”的任务、内容等。这里受本文篇幅所限,仅举一个具体例子:某学者在一篇研究“日本法务会计制度”的文章中,不仅把财会舞弊列为日本“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还归纳了“日本法务会计制度的改革措施”:①设立公司法定审计师制度;②设立审计师轮换制度和审计对象客户轮换制度;③允许社会专门机构从事舞弊与欺诈调查;④规定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禁止、法律责任承担等其他改革措施。这些制度显然都是日本针对舞弊审计设计的改革制度,而并非是“日本法务会计制度的改革措施”。],这也成为会计学者、专家积极介入“法务会计”研究的主观动因——他们试图通过研究“法务会计”来寻找防止和揭露财会舞弊的灵丹妙药。舞弊审计属于经济管理学的范畴,因而研究舞弊审计理论对于会计学者、专家们应当是如鱼得水,这就不难解释“法务会计”一词出现后为什么能够引起众多的会计学者、专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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