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的探讨/王明水
摘要:《合同法》第286条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由于该法条规定较为原则,尤其是该权利的性质、操作程序等问题未作具体的规定。由此对一些理论和实务上的相关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尽管对解决实务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起到了规范作用,但也并不尽善尽美,也未能构建完整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有关典型问题并未涉及。本文拟对其中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关键词:工程价款 优先权 制度完善 探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程款严重拖欠的状况。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对解决实务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起到了规范作用,但也并不尽善尽美,没有争议,也未能构建完整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有关典型问题并未涉及。本文拟对其中有关问题作点探讨,希望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有所裨益。
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留置权说、优先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
留置权说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揽法律关系,而留置权是承揽方一种法定的担保权利。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一种特殊的留置权。
优先权说认为,抵押权最显著的特征是为使其具有公示作用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得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作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的规定,故该权利应当为一种独立的优先权。且该观点在理论及实践上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释为优先权。
法定抵押权说认为,《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权利性质为法定抵押权。其主要观点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符合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如《合同法》、物权法》的重要起草人粱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曾专门撰文论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