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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李冬梅(2)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买卖、租赁等合同就是有偿行为。所谓对价或对价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2.区分意义:
(1)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其性质来说只能是有偿的,例如买卖、租赁等,如果一方取得物却无需支付对价,那就是赠与了,还有住他人房屋不需给付租金,那就不再是租赁,而是使用借贷了。所以,赠与、使用借贷等行为必然是无偿行为。但有的合同就其内容来说,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运送、保管、委托等,其究竟有偿还是无偿,须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有偿或者无偿的约定,双方争议时,就依法律、交易习惯解释。
(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因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本身就是没有对价给付的,不能用显失公平撤销。
(3)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不同,在无偿行为,义务人因不获对价,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以重大过失为要件,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有偿行为,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属于取得对价利益的给付,有一般过失时就要承担责任。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1.概念。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2.区分意义。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实践性行为因意思表示完成,还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质押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依照一定方式实施,可以把它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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