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李冬梅(3)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还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类似于债权而又不同于债权。所谓类似于债权,是因为物权的内容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物上请求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独立权利。所谓不同于债权,是因为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在物权的存续期间不断地派生;这种请求权虽然是对特定人的请求,但在破产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一般债权优先,因而又与债权不同。
本书作者认为,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于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这是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效用的必然结果。物上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如第三人无权占有某项动产时,出让人转让所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是因为双方已经有了物权移转的合意,依此等方法而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并非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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