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王永刚(3)
三是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限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故意犯罪案件只能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只能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不能过分强调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成效性。《刑法》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故意犯罪和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都属于较轻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大。通过刑事和解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真心悔过,并且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而适用轻缓的刑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尽快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发生。
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这条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那些人身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妄图通过刑事和解逃避刑罚惩罚的可能。这里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和累犯不同,五年以内曾经的故意犯罪可以是已经判决的,也可以是未经判决的,只要是可和解的犯罪之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就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即使是可刑事和解的犯罪是过失犯罪也不能适用。
(四)刑事和解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和解虽然强调的是当事人又及方自愿协商、自主决定,但是当事人只能就双方的民事部分进行协商和作出决定。一是双方不能对刑事部分进行协商和约定。刑事责任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的,当事人无权处分。虽然刑事和解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产生影响,但是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产生的影响的程序应由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和判断,当事人无权处分。二是不得处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刑事和解中作出赔偿的主体必须是加害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条件作出赔偿,而其亲属、朋友愿意代为赔偿,也必须要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同意赔偿,被害人同意接受赔偿的条件,而且也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赔偿主体,代为赔偿一方与被害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和解的方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在选择和解方式,特别是道歉方式的时候不能采取贬损人格、违背社会基本道德的方式。
(五)对刑事和解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刑事和解案件都是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这就决定了刑事和解后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将更多的适用非监刑。相对于监禁刑,对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要困难和复杂一些。由于社会上很多人对刑事和解程序的不理解,可能会产生“花钱赎刑的想法。如果加害人在被判处刑罚之后的执行工作不到位,更会加剧这种错误想法的影响。所以,对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执行情况更应加强监督。保证刑罚执行不折不扣,不仅要达到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也要发挥刑罚对其他人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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