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王永刚(4)
三、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程序监督的方法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贯穿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是包涵于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中的一项新内容。因此,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的一些监督方式也完全适用于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如果检察机关通过发现刑事和解存在违法问题,可以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对于刑事和解中发现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要依照管辖的规定立案侦查。
(一)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监督
书面审查就是对和解协议、案卷材料等书面内容进行查阅、分析后作出判断。书面审查可以是在正常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是发生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审判阶段。不管是在刑事诉讼哪个阶段,只要发生了当事人和解的事实,检察机关就有权进行监督。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案件是否属于可以刑事和解的范围、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协议内容是否已经落实等。
(二)通过自动调查的方式监督
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应该接触双方当事人,并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通过讯问、询问,当面向当事人核实和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询问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是否已经落实等情况,并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得到被害人真心谅解,防止出现一方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强迫对方和解。讯问和询问过程应制作笔录。办案人员还可能通过走访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双方当事人纠纷起因,是否有积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实表现等情况,为办案人员作出准确判断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通过参与主持刑事和解的方式监督
在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和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主持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和达成和解后的法律后果,保证双方自愿和解。检察机关不应介入和干涉双方当事人对和解条件的协商,但是在主持制作刑事和解协议时应对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在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还应监督、督促协议内容的落实。
(四)通过案件回访的方式监督
检察机关应重视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的回访,特别是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加害人,检察机关应联合派出所、居委会、学校等单位、组织,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情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回归社会。对于被害人也可加以关心帮助,抚慰被害人心理。通过回访,一是可以监督刑罚的执行;二是可以和解协议落实的效果;三是可以进一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结怨,融洽双方关系;四是可以教育双方当事人及其身边群众,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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