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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与现行法律相悖/李继忠
[摘 要] 本文发在《建筑》杂志2014年第4期。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替代己在国内建筑市场使用14年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在通用条款第19条引入了“索赔逾期失权制度”, 对业主和承包商一样作了索赔期限28天的规定,只是"貌似公平"或"形式上的公平",因为这一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JANZ201404009.htm

[关键词] 2013版施工合同 索赔逾期失权 28天 诉讼时效 索赔期限 索赔事件

一、前言

1、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称2013版施工合同)替代己在国内建筑市场使用14年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999版施工合同)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住建部组织的宣贯活动也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

2、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对以FIDIC合同为代表的“索赔条款”引入中国标准合同十分关注。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引入了“索赔逾期失权制度”,虽然2013版施工合同采取了对业主和承包商一样索赔28天的规定,其实这是“貌似公平”或“形式上的公平”。仔细研读2013版施工合同中关于索赔条款规定,笔者认为索赔逾期失权之规定无论是否是诉讼时效均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2013版施工合同索赔规定

1、2013版施工合同索赔具体规定。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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