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施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与现行法律相悖/李继忠(2)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引入索赔28天期限的背景。
2013版建设施工合同所谓新合同制度之一是“索赔逾期失权制度”。为了确保工程索赔的及时性,同时便于合同双方及时进行索赔证据的收集和评估,借鉴国外众多施工合同的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的规定,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这就是所谓的“索赔过期作废”也就是“索赔逾期失权制度”。
3、关于“索赔过期作废”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以来就存在法律上的争论。有观点认为,根据FIDIC条款等国际工程索赔惯例的约定,索赔应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否则,超过索赔时效的索赔应不被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索赔时效不能对抗诉讼时效,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剥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应当享有的相关权利,否则,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必将被强势合同方通过合同予以剥夺,也违背了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内保护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宗旨。还有观点认为,索赔28天之规定是承包商取得额外补偿的“前提条件”。
4、笔者观点,首先,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索赔逾期即丧失实体权利的规定无疑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索赔期限的规定是前提条件的设定而不是所谓诉讼时效的约定,违反索赔期限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言之有理,但却是似是而非的观点。第三,即使索赔之28天规定是前提条件,即使承包商没有在28天内提交索赔通知,则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不当然丧失索赔权利。
三、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之规定。《民法通则》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是短期时效,为一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保险法》度26条规定:人寿保险保险金诉讼时效为5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最长消灭时效。《民法通则》第141条之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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