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施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与现行法律相悖/李继忠(4)
五、从显示公平角度,承包人如果没有在28天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不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规定无效。
六、2013版施工合同的制定者没有及时跟进FIDIC发展做到与时俱进
1、笔者在《浅谈FIDIC合同中1.1.6.5款的理解》一文提出对FIDIC合同理解有两个层面:首先是在英文的语境下(从普通法系)的理解;其次是在合同准据法框架下(一般是工程所在地法律)的理解。FIDIC合同之20.1款索赔时效规定即使是在英国都是有争议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争议更大。
2、FIDIC合同编制者也意识到28天索赔期限内不提出索赔则丧失权利的武断及不合理,故在2008年DBO合同增加了DAB裁决员审核承包商是否有未按合同规定发出索赔通知的合理理由,赋予裁决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28天内不提交索赔通知就丧失索赔权利做了重大调整(松动),同时,DBO引入了新的条款来处理潜在争议。其他的许多改进包括:增加了内容页;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定义词语表;对“争议”和“通知”下了定义;将业主索赔的规定从2.5款移到了20条的20.2款处;不再使用“不可抗力”这个术语;修改了“风险”和“保险”条款;索赔及争议程序从严掌握,并包含了新条款推广“避免争议”而不是仅仅处理争议,着手解决当事人不履行DAB裁决时如何处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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