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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与现行法律相悖/李继忠(5)

3、2013版施工合同制定者没有及时跟进(不知道)FIDIC合同的新修改及调整,不知道(无视)FIDIC合同中关于索赔28期限的规定在国际上的巨大争议及修正,仍然坚持FIDIC合同1999年的规定。特别要强调的是,虽然2013版施工合同制定者称起草工作遵循了合法性原则,但是十分遗憾,“索赔逾期失权”是无视中国法律的规定。

七、笔者的建议

1、作为承包商,建议修改合同中逾期不提交索赔通知即失权的规定。

2、如果修改不了的话,建议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在28天内提交索赔通知。按时提交索赔通知也是您能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很多当事人都如此认为的,如果没有及时提交索赔通知,业主就不承担对承包商的义务了。笔者要强调的是,即使有些索赔过了28天,如果索赔确实是有理由的,不要囿于28天之规定,要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之一就是要“申请撤销28天索赔期限合同条款”, 因为“索赔逾期失权制度”很难得到中国法律支持。

3、“索赔逾期失权制度”其实对承包商提出了较高的合同管理要求,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反应水平、决断水平。为了避免将来诉讼的复杂情况,谨慎的承包商不应该对争议采取不正式的处理方式,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之规定在索赔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不要相信业主或监理的口头承诺等,将人情同合同分开。为了保持同业主的所谓友好关系的目的不提出索赔,事前应该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4、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对合同中期限规定予以高度关注。由于逾期发出索赔通知的巨大风险,承包商应该对合同中所有有关期限的条款都应该高度关注。对总包商还要对分包商的工作高度关注,也要按照合同之规定,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发出索赔通知。

5、笔者认为,从事索赔懂工程比懂法律更重要,建议应该聘请有经验的索赔工程师而不是律师从事工程索赔,律师介入不利于索赔工作的进展。

八、结语

1、2013版施工合同索赔28天规定由于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该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作者简介:

李继忠:湖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程师。同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独立董事资格。熟悉FIDIC合同及英国PFI/PF2标准合同。联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Email:Lijizhong_007@163.com 博客:www.lijizhong007.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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