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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严峻(10)
例如,在德国,原告只能首先要求公司清除章程中的缺陷,而公司在3个月内未能满足此要求时才能提起诉讼。40在法国,受理无效之诉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职权确定一个期限对无效的原因进行纠正,并且不得在诉状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宣布公司设立无效。41在日本,法律对设立无效之诉的情形未严加限制,故救济条款比较宽容: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对于某一股东存在时,可依股东会的一致决定继续该公司。在此场合,作为无效原因的股东视为退股。42

4〉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诉讼时效有关国家规定得也不一样,德国和法国为3年43, 同时法国法律规定公司因意思要件欠缺或一个股东无行为能力提起无效之诉的时效为6个月44, 日本和韩国为2年45,上述时效均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5〉关于诉讼的原告
各国在原告资格上也各有差别,日本规定设立无效之诉只能由股东、董事及监事提起,韩规定只有股东社员,法国的规定更为宽泛。

6〉关于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溯及力的问题
判决公司设立无效的效力都不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6如果决定或者判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公司从其发起之时起即无效,则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第三方都会产生很大的麻烦。因为公司股东会突然发现根据合同他们须直接(而不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方会发现合同的对方突然消失了,被其股东所取代了,要取得自己的权益还必须对公司股东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做不利于公司的清算,债务偿还,对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也说明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创制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同时兼顾到了社会的利益。

7〉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效力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是视同解散,进入清算程序,由法院确定清算人和财产管理人。换一句话说就是“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被撤消”,但“撤消”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立即消灭。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8条规定:公司被宣布撤消时,依规定进行公司清算。该法第391条还规定:“为清算的需要,公司法人资格继续保留,直至清算结束时”。也就是说,公司被宣告无效,并不能免除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公司股东仍应完成出资,至最后清算后返还其出资。47在这一点上,公司的“撤消”和“解散”后程序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撤消”是由于“公司设立无效”造成的,其违法行为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实施的;而“解散”则是因公司成立后从事违法活动所至,其行为已是公司法人的行为。“解散”既可以由法院判决解散,也可依行政命令解散,还包括公司自然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自主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等;“撤消”一般被认为是法院审理无效之诉后作出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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