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严峻(14)
14 同3
15 〈新编商事法论〉张东亮 东海大学商法业书(台湾) 第55页
16 张子胜〈公司设立无效初探〉 载〈法学与实践〉 1996年第4期
17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章第1分章
18中国《公司法》第190条第2款
19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章第2分章
20如日本商法规定,对因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欧盟成员国基本上奉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并可以据此宣布一个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无效。
21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参见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设立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王保树
24 Robert Drury, Nullity of Companies, European Laws:A comparative Approach,1990,page 249
25即公司在设立时其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且该资本总额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公司始得成立。法定资本制为德国、法国首创,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的公司资本制也采用该种形式。
26即公司资本总额亦记载于章程,但可有条件的分期缴付,对高于最低资本额的部分或新增部分可授权董事会发行。折衷资本制目前为德、法、日等国所采用,该种资本制由于规定了出资期限因此对股东的不利之处仍然是存在的,只是程度轻于法定资本制而已。
27即公司在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也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需认缴其中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未缴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授权资本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创立并沿用至今。
28 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拒绝登记”来完善其设立制度,使公司的设立避免瑕疵。 Prior to the issue of a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must be satisfied 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tatutory registration procedure have been complied with<CA 1985,s12(1)>.……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 Trade Union cannot be registered as a company under s10(3) of the Trade Union and Labour Relations(Consolidation)Act 1992. ……The decision of the Registrar to refuse to register a company is, however,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Registrar's decision may be reversed.(了解更多案例参见Stephen·Griffin <Company Law-Fundamental Principles> second edition PITMAN PUBLISHING page38 to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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