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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严峻(18)
55 因为韩、日两国公司立法模式与我国相近,而法国则是将“公司设立无效”作为“适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商事公司的一般规定”这一章的一节;德国则将“公司的解散和无效声明”作为单独的一个部分(第一编的第八部分) 具体参见〈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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