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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严峻(5)
准则主义,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这一阶段大约是在19世纪。准则主义的推行,是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相适应的。设立条件的放宽,必要会促进了公司的迅速发展,而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必然要求政府改变公司设立登记的规定。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立法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14,即准则主义加上核准主义的成分。这一阶段大约为20世纪至今。随着证券市场的兴起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涉及到一些相关社会公众,即有关股民的利益,这就需要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特殊的、必要的、严格的监管。


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简介

1、公司设立无效之定义
公司之设立,如违反强行法规、公序良俗、或公司之本质者,应属无效。1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于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故法律上认为该公司应当撤消或用认定为无效。也有学者这样定义:指在公司成立后的法定期间内,股东基于法定原因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宣告该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并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16

2、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相关的制度

1〉公司成立无效与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成立无效是指已获准登记的公司由于其设立时不可补正的瑕疵在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其自始不成立,其兼有民事以及刑事后果。而公司设立无效是指由于设立行为的无效而使设立中的公司未获准公司登记,它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是民事后果。

2〉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无效
在现代各国,当公司因为不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而仍然取得公司设立证书时,则该种设立行为所存在的问题被称之为公司设立瑕疵,实际上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态度有三种,即瑕疵设立对公司有效,瑕疵设立无效和公司设立可撤消.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理论认为,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则公司的设立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公司股东或董事等可以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此种规则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实行.欧洲共同体在1968年3月9日所颁发的有关公司方面的指令明确要求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在他们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认为,在公司设立的某些方面和程序方面如果存在瑕疵,则公司可以被人提起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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