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机遇/王克先(2)
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务的工作部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系统内的法律顾问,这是政府法律顾问最基本的形式。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中包括了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具有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占有国家机关编制,享受国家公职人员待遇。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本文所称的律师不包括公职律师。
政府法律智囊团,是指由政府组织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运用他们在法律方面的智慧和才能,为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是指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
本文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聘请,指派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依据法律顾问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法律顾问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也就是说,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都应当由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具体人选尊重政府选择)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基于政府与律师事务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这种关系是政府与律师事务所通过签订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合同条款确定,根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政府特别是某一级政府并没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而是发文件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但这并不能改变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性质,二者之间仍然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应由合同来调整。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司法部198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项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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