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机遇/王克先(4)
以上服务内容是一般性的列举,某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内容则根据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约定。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特点
律师由于长期、大量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对各部门法律有较为均衡的研究,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法律有着较全面的了解与实践,擅于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其独特的自身优势。但律师并非自然而然的胜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与其他单位的法律顾问虽有其共性,但由于政府的特殊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政府运行的特殊性
政府的运行完全不同于其他单位,也与司法机关有所不同,政府是执行机关,其职责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议,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实现国家的意志。政府的设置层次分明,等级严格,以保证政令畅通。下级政府必须遵守上级政府的命令,受上级政府的领导。政府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全部活动都可以控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范围又非常的广泛。律师是法律人,习惯于司法程序,本身不接触政府事务,对政府的运作程序和规则、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难以全面理解政府在具体法律事务中的立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就必须去了解政府,积极了解政府处理民生和社会事务的机制与方式,增强与政府沟通协调的能力,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性,才能胜任政府法律顾问。
2、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是政府,政府相对其他单位而言属于强势部门,政府以执行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行政行为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公务员都具有高学历,经过层层选拔进入政府,是优秀的人群,社会的精英。而领导者更是一言九鼎的人物。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务员,他们在主观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感,客观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他们中不乏律师的老师,律师应当虚心向他们学习。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为了单纯的了解法律。律师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如果自认为是法律专家,分析问题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不结合政府的特点,不考虑行政管理的特性,遇到具体问题泛泛而谈,提不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政府只会是失望,只能把法律顾问当作花瓶摆设。
3、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时候是法律、政策适用交织在一起,有的可能就是政策问题。政府往往思考政策的时候多些,花很多精力考虑上级政策如何在本地落实,考虑如何充分争取政策、利用政策促进本地发展;运用政策平衡各方利益,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而律师的思维恰恰相反,往往是考虑法律的时候多些,遇到问题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但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有些事情如果仅仅从法律出发,虽然也能解决,但却难以彻底解决问题。所以,政府法律顾问必须要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利用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当然,政策必须合法,政府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对政策的合法性作出判断,适时给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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