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机遇/王克先(7)
2014年3月,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和各监狱、戒毒单位都要聘请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律顾问,年底前实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并提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法律顾问的具体费用和支付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这是司法行政机关践行党中央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战略部署,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
领导层以战略决心推动,律师应当积极参与。但是,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能仅凭热情,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提出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
(三)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各地各级政府肯定也会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提出一些条件,律师应当抓住机遇,自觉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专业契合度,提高履职能力,为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作好准备,为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0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02]《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2013年11月29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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