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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权处分及其规制/王克先(2)
二、未成年人房屋来源
未成年人房屋,是指未成年人以自己名义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未成年人一般无劳动、经营收入,房屋以继承、受赠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关于未成年人继承、受赠,法律有其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嘱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当父母以未成年子女购房,将房屋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虽然不会有赠与合同,但房屋登记行为实际上就是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行为。
未成年人房屋可以个人所有或共有的形式存在,未成年人个人继承、受赠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共同受赠、家庭共有房屋则以共有的形式存在。
三、处分未成年人房屋及其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大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自己独立管理、处分其房屋的能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里的“处理”是指广义的处分行为,对房屋而言,包括出卖、赠与、抵押等行为。
也说是说,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监护制度重要内容之一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房屋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必须履行,但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是有限制的。法律并不禁止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只不过法律对该处分权设置了条件,即监护人必须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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