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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权处分及其规制/王克先(3)
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在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时,如何判断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就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
有人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主要是指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健康、成长等必须、合理、必要之费用。如果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处分后,该未成年人必须获得大于现状的利益。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而没有设定义务的或义务小于权利的,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而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有人则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事项作了例举:
1、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子女求学花费巨大,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屋。
2、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子女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屋。
3、未成年人因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屋。
4、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价值,或新购房屋价值虽不是明显大于原房屋,但新房屋所在地区的教育、就医、成长环境等条件明显优于原房屋所在地区,而处理未成年人房屋。
5、未成年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父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处理未成年人房屋。
6、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而以未成年子女的该房屋抵押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
7、未成年子女随父母迁出本地不再回迁,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屋。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未成年子女的学费、医疗费一般不是父母处理未成年人房屋的正当理由,除非父母确实无力负担。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人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未成年人有房屋无其他财产,可以处理其房屋。
购买新房改善未成年人居住条件、被依法征收得未成年人到补偿或办理按揭贷款,应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因随父母迁出本地处理未成年人房屋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出卖房屋所得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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