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权处分及其规制/王克先(4)
还有人认为,《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未成年人处理自己的房屋,只要该未成年人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监护人追认的,该处理应当有效,无需具备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一条件。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47条规定不能机械套用于处理未成年人房屋的合同,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法律强制性条款,未成年人处分自己房屋的行为本属无效,监护人追认该处分,实际上属于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受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规定的约束。
总体上看,认定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属于为被监护人利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如果不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将会遭受损失,或者被监护人的成长发展将会受到影响。
二是处理结果客观上使被监护人获益,而不只是主观上认为被监护人能获益。
五、《房屋登记办法》未成年人房屋处分登记规定及其缺陷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体现了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到房屋登记申请,成年人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处分房屋的资格。房屋登记机构许可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而在办理未成年人房屋出卖或抵押登记时,持十分审慎的态度。
《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8条则进一步规定,监护人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申请房屋登记需要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己独立完成申请行为,其房屋登记行为必须由监护人代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此时监护人是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活动。未成年人买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不需要委托。如果未成年人的房屋出卖、赠与或者抵押时,与一般的房屋登记有所不同,法定代理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而必须要以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前提。
笔者认为,《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未成年人房屋处分登记规定的缺陷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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