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的认定/王克先(2)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包括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子鉴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条件的改善,以及社会、公众对婚前性行为或婚外性行为的宽容,伴随着许多夫妻担心子女是不是自己所生,其中大部分是男方怀疑子女是否自己亲生。基于子女是母亲自身所生的生物学特征,母子关系以往是不需要特别加以证明的,在医学科学技术尚不发达时,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可由分娩之事实确认,但现在孕妇一般均到医院做产,因此有时也需要证明子女是否自己亲生。
亲子关系认定特指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由于认定亲子关系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亲子关系仅靠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很难作出判断,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多数需要通过亲子鉴定解决。亲子鉴定即通过法律程序,利用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亲子鉴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验亲”的说法,认为如果两个人的血液能够在水这种载体中相融的话就存在血缘关系;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缘关系,其实这是一种极粗糙、不科学的鉴别方法。
在我国,科学的亲子鉴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的是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由于准确性不够理想,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要求在认定亲子关系时结合其他依据,综合分析判断。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也达到99.99%。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亲子关系认定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亲子鉴定广泛应用于刑事、行政、民事各个领域。对于民事案件来说,需要亲子鉴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怀疑子女不是亲生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婴儿换错索赔纠纷,等等。由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围绕着血缘关系展开,而基本不考虑其他因素,当事人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亲子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鉴定。《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称为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才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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