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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认定/王克先(3)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关系认定主要包括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是否准予启动亲子鉴定,应当把握,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DNA鉴定检材主要是人的血液,另外,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配合,如果当事人拒绝,法院能否强制对当事人采集检材进行鉴定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提供检材做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必须,不会面临被强制提供检材进行鉴定。但不能强制当事人提供检材进行鉴定,不等于其无需承担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各地法院认识不同做法不一,并非都按此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统一了这个问题,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里的必要证据,对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是指对方(女方)与他人通奸、子女血型与己不符等证据;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有过同居生活、性关系或对方认可子女是其所生的书信、短信息、电话录音、视频,等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咨询意见则应当认为是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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