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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非自愿结婚的婚姻效力/王克先
案情介绍
王军(化名)是重庆市某银行职员,李燕(化名)是一位重庆美女。2010年2月,李燕和王军相识于网络,之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10年8月23日,王军趁李燕午休时,偷拍了她6张裸照。2010年8月24日晚,王军和李燕来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一家餐厅吃饭。席间王军向李燕求婚,这是他们相识半年来,王军第3次向李燕求婚。李燕拒绝了,她主要有两方面想法:一是两人相处时间不长,还不完全了解对方;二是她和王军性格上还有很多没磨合好,她想过一段时间再谈婚论嫁。没想到,王军求婚遭拒后,掏出手机告诉她拍了她的裸照,她第二天必须跟他去登记结婚,不然就将裸照散布出去,让她没脸见人。看着手机里自己的裸照,李燕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害怕王军说到做到。8月25日,李燕随同王军到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李燕原以为可以找机会删除裸照,然后离婚,但她没办到。结婚后,他们并没有住在一起,李燕只是偶尔到王军的住处居住。其间,李燕多次想删除王军偷拍的裸照,但是王军的电脑和手机都设了密码,而且王军手机从不离身,她一直没找到机会。
李燕说,虽然王军对她很好,但是他脾气很差,遇到事情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拿到结婚证后,王军经常因为琐事和她争吵,甚至对她动粗。2010年11月26日,两人争吵拉扯中,李燕的右手食指肌腱被玻璃杯割断,在医院缝了4针。2010年12月12日,两人又因琐事扭打起来。李燕忍无可忍,将王军扭到渝中区大溪沟派出所。在民警询问下,王军承认了他拍摄李燕裸照、胁迫结婚的事实。在民警教育和帮助下,王军删除了手机和电脑中保存的裸照。
2011年1月中旬,李燕来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王军的婚姻。2011年3月8日,重庆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庭审中,王军对拍摄李燕裸照、胁迫结婚的事实没有异议。
律师分析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结婚自愿,这是婚姻缔结的首要前提,也是婚姻合法有效存在的必要条件,并成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基础。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中均未规定可撤销婚姻,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对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称作婚姻,只是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为婚姻关系中受胁迫当事人本人。可撤销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出于对受胁迫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个人私权的尊重,其他任何人不得对该婚姻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至于另一方当事人,因结婚并没有违背其真实意思,无权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只有存在双方当事人均受到胁迫的情况,才可由任意一方提出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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