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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非自愿结婚的婚姻效力/王克先(2)
三、可撤销婚姻的确认机关
可撤销婚姻的确认机关与无效婚姻不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可撤销婚姻既可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并非任何可撤销婚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都可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有一个条件,就是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应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四、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胁迫是可撤销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五、可撤销婚姻申请时效
即使胁迫事实存在,也不是婚姻当然被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的是,可撤销婚姻采取不告不理,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有些婚姻,开始时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与对方结婚并不自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儿育女,共同生活相互关爱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就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如此后想解除婚姻,则需通过离婚的方式。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还应注意的是,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一种不变期间,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六、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如,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产生姻亲关系。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婚姻被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财产的处理
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居期间会有各种收入,会形成共有财产,或负有一些共同债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这些财产或债务,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可撤销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失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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