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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非自愿结婚的婚姻效力/王克先(4)
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六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处理结果
2011年4月,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王军以公开裸照、损害李燕名誉为要挟,迫使李燕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决定,构成胁迫。而且,李燕是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判决:撤销李燕和王军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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