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问题初探/肖少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确立了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作为独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08年发布实施,2011年再行修订。第三人撤销之诉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诉讼类型,故案由规定没有,法院信息系统也尚未增加,因此,司法实践中立案案由并非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是原审案由。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诉讼类型执行异议之诉,并将执行异议之诉作为“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部分项下独立类型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特殊诉讼类型,可参照执行异议之诉,直接确定案由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方便司法统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需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类似,涉及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此,应参照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若撤销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二审,则应适用二审程序,若撤销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一审,则应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若拟判结果为撤销生效裁判文书的,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明确是否中止原生效裁判执行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