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适用问题初探/肖少珍(2)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参照案外人异议之诉对该问题的处理原则处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四、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仍然保留了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制度。而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均是对案外人合法权益救济之制度,三者之间存在交集。但三者不能同时适用,否则,则会导致诉权不断被滥用,法律关系长期存在不稳定状态。
如果案件涉及标的物处理的,则在执行开始前,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只能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案件不涉及标的物处理的,案外人同时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不能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撤销之诉,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
五、建议列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无论是本诉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均损害了其利益,实际上,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是以独立诉讼的形式参与到本诉中。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原审阶段是否需要参加诉讼,则比较难判断,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诉之间只存在“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较为间接的关联。首先,这种利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牵连关系,是三方当事人的两个法律关系;其次,这种牵连关系只是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有别于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最后,这种牵连关系,可以通过另外一个独立诉讼解决纠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是与原告或被告站在一起,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支持或帮助一方,反对另一方。司法实践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为:连环买卖合同中转让方或受让方,承包合同中的转包人、分包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等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立,其中一个目的在于打击虚假诉讼。但单从法律条文字面解释,即使是撤销虚假诉讼的申请人,前提条件必须是原诉虚假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多发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方面,如果案外人是一房多卖的其中一个买方,还可以认定为原诉的第三人,但若不是,只是出卖人的另案债权人则不能认定为原诉第三人,又如,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另案债权人也不能认定原诉第三人。如此一来,第三人撤销之诉打击虚假诉讼的意义也就难以体现。但若允许该类债权人以存在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极有可能被滥用,甚至可能制造新的虚假诉讼,并造成既定法律关系的动摇。因此,建议司法解释应当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予以列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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