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田凯(3)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九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等;
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等;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批复》,等。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根据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以工商机关为主,当事人和第三人为辅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其主要根据在于:
1、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依法行政要求,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确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之上。
2、有利于提高效率。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由工商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或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案件的办理。
3、平衡工商机关与当事人举证能力。工商机关掌握着国家权力,占有强大的行政资源,在人力、物力、设备、技术等方面,都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则明显处于能力、信息和资源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以此平衡与当事人之间力量的对比。
4、有利于群众监督。当事人的参与,可以使国家机关处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使其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范围
1、工商机关的举证责任范围
一般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资格。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享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包括职能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现象。
(2)案件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一是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三是当事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四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时效。归纳起来有“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五何”是查清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所必须查清的案件要素。
(3)法律适用。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合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的;该规范性文件是规定或调整行政处罚所针对的事项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范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是相吻合的。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